《城市团长服务商协议》


生效日期:2024年7月08日

为密切双方业务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推动双方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共赢的合作原则,本公司(深圳市权和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您(城市团长服务商,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于深圳市福田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术语定义

本合同相关词汇作如下解释。本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汇,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解释,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解释的,依据行业惯例解释。

1、渠道代理:本合同采用渠道代理方式,即甲方授权乙方渠道代理权,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展市场拓展销售工作。

2、知识产权:甲方拥有“权和益”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以及以生产和经营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使用。

3、“权和益”平台: 是指基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自主研发实现相关功能的软件系统,包括客户端及相关管理等一系列软件与硬件组成的系统,以及日后升级、修复或者新开发的其他系列软件及硬件的合称。

4、运营:是指在甲方现有的权和益系列系统支撑下不做二次开发而实现营销服务运营工作。

5、增值功能:是指基于权和益平台,可在权和益系列系统实现相关营销功能的应用产品服务,包括甲方自主研发的应用服务与第三方合作商提供应用服务。

6、智能收款终端机具:是指甲方提供的已安装甲方程序并能实现基础功能和获取相关增值业务权益的智能终端机具。

7、收益: 是指甲、乙双方通过对权和益产品进行营销、运营所获得的收入分成比例,分成比例按双方约定结算。

8、“权和益”业务:指以甲方为发展总部,结合甲方平台各类软硬件产品,以数字化权益营销为切入口,以智能商用硬件为交互场景,以千城万店社区连锁终端为本地化服务载体,为线下实体商家提供数字化经营解决方案。

9、支付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是指微信、支付宝、银行按照中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微信、支付宝、银行自行颁布的规定。该等规定导致甲方可以获得的收益变更的,甲方有权相应调整分配给乙方的收益总额或/和比例,但是甲方应该向乙方出示相关的文件。

10、不超过,不小于:该等表述,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包含本数。


第二条:基本约定

1、鉴于甲方拥有“权和益”品牌,并以相关的产品、技术、管理为基础建立代理制度,且愿意在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向乙方授予指定区域(具体区域以客户端后台显示的为准)非独家渠道代理权。

2、鉴于乙方认同甲方建立的代理制度,愿意在本合同约定条件下接受甲方授权的渠道代理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

4、针对甲方设定的产品价格体系,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间须严格遵守,甲方有权利根据市场需要对产品价格体系相应调整。


第三条:其他约定

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行的渠道代理发展体系,确保乙方销售、市场拓展、服务水平及销售定价,促进“权和益”这一渠道代理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和服务水平,实现双方共赢。

2、订立本协议并不代表甲方任命乙方担任甲方或其他有关企业代理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也不得依据本协议,代表甲方或甲方相关企业或以甲方的名义行使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授权有效期及业务范围

1、甲方授予乙方渠道代理权的期限为两年,合同到期前若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延期两年,以此类推。

2、甲方授权乙方的业务范围:权和益业务。


第五条:渠道代理加盟费及款项结算

1、本合同订立时乙方须缴纳“权和益”业务的加盟费,其他各项后续费用,根据实际服务需求及营销政策进行据实结算,结算方式见本协议第十条之约定。

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使用甲方分配的账号在“权和益”运营管理系统进行拓展业务。

3、乙方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部分或全部款项。

4、本合同在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协议应该缴纳的所有代理费用后生效。


第六条:甲乙双方关系

1、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自核算、自负盈亏。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乙方以渠道服务商身份与所发展商户签订的合同中涉及甲方义务的内容,不超过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范围。

3、乙方所发展的商户为法律上的独立民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向乙方开通“权和益”管理后台,提供管理后台操作指引、合作商户产品使用指引、智能终端机具操作指引、增值应用、相关政策规定等,并协助乙方所开展的商户提供相应服务,规范使用甲方产品。

2、甲方负责根据代理政策将收益按比例分配,并由甲方实际收到全部收益入账后将约定的乙方收益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导致甲方可获得的收益变更的,甲方有权相应调整分配给乙方的收益总额或/和比例,但是甲方应该向乙方出示相关的文件。

3、如乙方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移机及其他任何违规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及乙方的合作商之渠道代理资格,若甲方因此受到任何损失的,乙方及乙方合作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扰乱甲方产品价格体系。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发展的实体商户进行客户回访,乙方不得发展虚假商户。

6、乙方不得存在利用甲方政策进行撬单、刷单、套取平台奖励/佣金、恶意与第三方串通损害消费者或甲方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停止结算所有收益,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7、对于乙方开拓的商户,若连续三个月在甲方平台无交易的,甲方有权将商户划归到公海池,公海池的商户甲方任何合作伙伴均可激活,激活后,商户归属权和交易分润归激活方所有。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负责代理甲方发展合作商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理甲方与已有合作商户签订甲方规定的相关合作协议,并完成甲方软件和硬件的布放及管理后台账户开通等工作,保障甲方产品顺利进入市场。

2、乙方对所发展的商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由于合作商户信息错误或不准确、交易虚假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负责引导合作商户实现“权和益”平台系统基础功能营销及增值功能营销,提升合作商户的使用质量。

4、乙方有义务对已开拓的用户提供后续服务,尽可能提升合作商的配合度,降低消费投诉率。

5、甲方在进行网络调整、业务升级和系统升级时,乙方须积极配合引导所发展的商户进行调整。

6、乙方须遵守甲方在“权和益”平台系统运营工作中既定的政策,并在甲方指导下开展日常运营和维系工作。须甲方前往乙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发展商户所在地提供业务或技术支持时,甲方工作人员相关差旅和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拓展合作商户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变相方式切换“权和益”平台(即“权和益”任何渠道服务商所发展的商户)已合作商户。

8、乙方有维护甲方的商誉与利益的责任。

9、乙方无权以甲方或以自身名义发展渠道服务商、不得对任何第三方进行虚假宣传。

10、在协议期内,乙方须完成任务指标(具体以甲方通知发为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收益模式及支持(详见附件)

1、智能终端收益:根据甲方统一市场政策执行。

2、收单分润:根据双方约定政策执行。

3、分配收益的时间节点:第1和2条约定的收益按照“权和益”平台系统结算时间为准,按月结算。


第十条:结算方式

1、支付方式

① 服务商进货结算:进货实行款到发货政策。

② 服务商收益结算:根据乙方所发展的商户交易情况,直接在“权和益”系统里进行结算,由甲方直接打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2、付款结算凭证:双方核实、确认“权和益”平台导出的数据及其他相关凭证,双方若对此有争议的,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及保护、保密

1、甲、乙双方为以上项目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材料、元素、商标、名称等,必须合法及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害和损失由提供方负责承担。同时,不能因此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2、双方在项目执行中所涉及的所有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策略、设计、报价、客户资料、定价信息、业务与财务状况、推广方案和其他对方认为应该保密的信息及文件等信息,均视为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直至披露方的保密信息通过合法途径被公众知悉为止。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1、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国家政策变动等不可预计、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则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若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超过6个月,本协议自然终止。

2、“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3、本协议所称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订立本协议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本协议对于甲方或乙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法律的修改或废除、新法律的颁布等。

4、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事件时,受影响方应及时、充分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提供该等事件的详细信息及由有关组织出具的解释受影响方因此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相关证明。

5、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

1、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2、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终止或变更本协议,须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或变更本协议。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通知后3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可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即时更正,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终止平台服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因对方过错而须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第十五条:限制同业竞争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在全中国范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合作,不得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方式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参与与其职责或甲方业务相冲突的活动。

2、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用人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为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顾问性等服务或资金支持。

3、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甲方及其关联单位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4、引诱甲方的员工/代理商/投资人/合作伙伴辞职/脱离甲方。

5、引诱甲方的客户/商户/股东脱离甲方。

6、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甲乙双方从事“权和益”业务除外,从事“权和益”业务不属于上述“限制同业竞争”范围之列。

如任乙方存在上述与甲方进行竞争的行为,需向甲方赔偿损失,如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在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其他

1、本协议要求的或根据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通知、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若以挂号信函方式发出, 在投邮五(5)天后视为送达;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在投邮后48小时视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送达日以发件方完整的传真报告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发送,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若当面递交,一经面交即视为送达。

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以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签署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即视为有效送达。



附件

一、代理权限和费用

甲方授权乙方为“权和益”城市团长业务服务商,代理详情如下:

1、代理区域:以客户端展示的为准。

2、代理费用:10000元(含税价)(大写:壹万元整),该费用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


二、智能设备政策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根据所拓展合作商户的需要向甲方采购智能设备。

注:1、智能硬件设备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售后服务。

2、提货方式为先款后货。

3、智能硬件设备在采购、绑定和使用时,需遵循甲方不时公布的相关政策、使用规范等,在绑定的时候还需要在线签订相关注册协议。

4、智能设备政策和使用规则若有变更,以甲方的通知文件为准。


三、收益模式

1、基础支付收单分润

甲方根据单笔交易金额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结算分润:

交易方式 商户费率 分润比例

微信T+1 收款 0.38% 最高0.13%

支付宝T+1收款 0.38% 最高0.13%

云闪付T+1收款 0.38% 最高0.13%


备注:甲方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规定对商户费率、分润结算比例、提现费率等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以甲方送达的书面通知为准。

2、权益支付奖励

消费者通过“权和益”小程序或APP进行权益支付的,甲方按照商户赠送给消费者积分总额的2%奖励给乙方,具体核算方式为:甲方拓展商户赠送的积分总额*2%*1元。

3、积分核销奖励

商户积分核销默认结算标准为35%,即默认的积分核销商品的结算价格为:积分兑换分值*35%*1元。若商户积分核销结算价低于35%的,甲方按照默认结算价与实际结算价差额部分的50%计算核销奖励给乙方,具体计算方式为:商品兑换积分*(35%-实际结算比例)*50%*1元。

4、商家折扣佣金

用户若在权和益商户使用现金+积分的形式进行组合支付的,乙方可根据系统设定的分成标准(组合支付平台收益部分的50%)获得相应的折扣支付佣金,具体以权和益系统核算的为准。


四、说明:

对于乙方在“权和益”平台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分润、奖励等),由乙方发起提现并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月结算。


五、本附件约定的收益比例、奖励政策等,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予以调整,如有调整,以甲方公布的为准,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完>